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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时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量:319

      友:苏律师你好,我是去年4月份在滁州一楼盘的期房,首付款已交,并签订了合同,但在按揭时银行以有信用记录为由按揭没有下来。开发商说换个按揭银行手续,结果在等待中,在去年8月份整个楼部人走光了,建筑工人也全部离去。大门紧锁,后来才知道开发商资金断了,还欠承建商好几百万工程款未结结清。目前开发商本人已被滁州公安机关控制,自称投资失败,欠了上千万,这个楼盘没钱继续盖了。自去年8月停工至今,我们业主找政府多次,周旋到现在没有任何进展,今年8月就是交房期限了,肯定是拿不到房的。目前我手上只有盖财务章的首付款收据,及合同复印件(原件一个都没有)。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苏义飞律师: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否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在不行的话,就只能联系所有业主,向政府反映,社会影响恶劣的,政府必然会出面解决。
       造成根本违约的,可以退房。退房实际上是作为购房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权的表现,因此肯定是可行的。认为得到了按揭贷款就无法再退房,这是不对的。
与贷款银行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与发展商之间是一种房屋卖关系,两者虽有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以对的解约权并没有任何妨碍。向银行贷款与向亲戚朋友借钱,其性质是一样的。作为债权人,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都只有权要求按约还款,但无权干涉的解约权利。
       按照《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工期材料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有关权力部门裁定公告,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商品房卖合同》中的条款,按交付期限计算赔偿违约金。
       对于延期交房,购房人在购房时是不能预见的。防范风险的最好法就是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内容,签署完善的购房合同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
购房合同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已被开发商接受,那么,如何在已制订好的条款中维护好购房者自身的权益?如果赔付标准需 要双方约定,应约定多少为宜呢?这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根据各个项目的现实差异,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各不相同。
       房屋交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在购房合同中,对于各项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应分别作明确约定。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所签署的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约定条 款,了解自己的各项合同权利。在与开发商进一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如房屋交付仍遥遥无期,应该咨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彻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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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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