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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条解析(四)

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5-22 16:39 浏览量:165

第四章 离  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申请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条解析:

1、自愿离婚需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不得代理,婚姻关系自发放离婚证时解除。

2、自愿离婚时需要对子女和夫妻财产问题协商一致并作出处理。

3、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则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条解析: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关的部门申请调解,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

2、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必须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进行判决。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必须要求男女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分居时间需达到两年,这两年时间要求持续性。

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判决准予离婚。

5、本条列举的五项情形之一的,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情形,应判决离婚,不能因为对方有过错为惩罚有过错方而不准与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同现役军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条解析:

1、因为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国家保护军婚,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要求离婚则不要非军人的配偶同意。

2、如果军人出现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重大过错的情形,配偶一方则可以直接要求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条解析:

1、此条规定男方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情形,但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比如女方所怀孩子不是男方的),则法院可以受理。

2、这种限制是有时间规定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中止妊娠是指流产,停止怀孕。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依然有抚养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

2、费用数量与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对于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已达成协议或已得到判决,如果情况有变化,子女可以要求变更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条解析:

1、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探望子女的义务。

2、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解决,当协议不成时才有人民法院判决。

3、只有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父或母探望权,其他人没有权利。中止事由消失之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4、享有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解析:

1、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要求法院判决。

2、人民法院判决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尽量满足女方和子女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条解析: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也有义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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