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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条解析(二)

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5-22 16:38 浏览量:150

《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婚姻]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解析:

1、胁迫婚姻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2、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

3、申请的时间除斥期间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二条 

[婚姻自始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条解析:

1、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之间按同居关系处理。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议不成,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应该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第三章 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法律地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五条

[夫妻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解析:

1、本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本身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并不必然属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赠与一方的只能视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析:

1、一方婚前财产与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存续期间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人身关系密切,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所以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3、婚前赠与一般是个人财产,除非明示表示赠与双方。婚后赠与一般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婚姻法》第十九条

[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条解析:

1、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以下四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或其他方式约定无效,则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制。

3、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人(夫或妻一方)承担,不能举证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抚养协议]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条解析:

1、抚养不仅包括男女方对女方的义务,也包括女方对男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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