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5-22 16:37 浏览量:284
第一章 总 则
《婚姻法》第一条
[婚姻法地位]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法条解析:
1、婚姻自由是指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涩。其中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一夫一妻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一夫一妻制度的确定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它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三妻四妾”一夫多妻制度,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女方的权益。
3、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它完全的颠覆了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维护了女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条解析:
1、包办、买卖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自主原则,如果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法中男女双方自愿原则,这种婚姻是建立在物质的基础而不是爱情的基础。离婚时索取的财物应予退还。
3、禁止重婚。婚姻包括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法律婚姻是指男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到指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结婚手续从而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从199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开始实施,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以后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办婚姻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因而重婚的形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A:1994以前的事实婚姻+1994以前的事实婚姻;B: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法律婚姻;C:法律婚姻+法律婚姻。如果当事人的两段婚姻符合以上三种搭配方式其中一种,则构成重婚。有重婚行为的婚姻无效。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如果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条
[忠诚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婚姻法》第五条
[自愿原则]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条解析:
结婚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必须基于双方的共同同意,是两个合意达成一致的结果。婚姻关系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因而它也体现民法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婚姻法一直将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的规定都是具体的体现。其中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结婚需双方完全自愿,不能附加任何条件。2、结婚是基于双方本人的自愿。3、结婚的自愿有时间性,既在婚姻缔结时作出。4、结婚的合意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条解析:
1、“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即:18岁生日的当天仍然是未成年人,从18岁生日的第二天时起为成年人。
2、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3、晚育,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即以上持一孩《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婚姻法》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条解析:
1、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己的直接长辈和直接晚辈。
2、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婚姻法》第八条
[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条解析:
1、结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代理。
2、夫妻关系的确立已取的结婚证为准。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法》第十条
[无效婚姻]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条解析: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的两性结合。
2、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
3、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
4、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不允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