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案公章对公司可能有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中国X有限公司、上海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号]最高法院认为:“中航X公司对于衡X案和广X案保证合同中其非备案公章使用效力的认可,其效力不应该仅仅限于衡X案和广X案,同样也应当延展到本案。企业使用或者认可使用其非备案公章,其行为效力同样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原审判决认定X公司对涉案公章的效力认可只是限于特定交易行为,不涉及其它交易行为,以及X镇X行并未将衡X案和广X案中X公司非备案公章作为签订本案02号保证合同的依据,与公章的公示力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不论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与衡X案、广X案加盖X公司非备案公章是否为X公司所有或者使用,X公司只要认可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便具有公示性,从而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