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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来源:李重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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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增长也突飞猛进。目前,我国各省经济的发展依然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各地的道路建设水平交通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增长不匹配的情况下,短时间暴增的汽车增量,随之也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猛增,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常见的社会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对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经常见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日常生活中,非诉讼的保险理赔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类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经常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来确定个案当中各方赔偿的比例。的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很好地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作出了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在损害赔偿诉讼中,“认定书”是相当于一种技术性鉴定,或专答复证言,性质上是一种证据,至于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法院采纳了交警部门的这份“证据”,那么,这份证据就是对确定各方赔偿的比例有直接作用;如果法院没有采纳,那么这份“认定书”所确定的各方责任就不能直接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两种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既不是指行政责任,也不是指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即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责任”。它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不能直接作为事故各方求偿的依据,而需要办案机关通过综合案件的各方材料后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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