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若不是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都应履行法定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没有抚养自己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若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抚养老人的,则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