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何为法制?
法制仅仅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至于这种法律制度是良法还是恶法,在所不问。
以商鞅变法为例,商鞅修订的法律,主要是对君主有利,是君主的良法,对老百姓来说大多是恶法。最终,商鞅本人在逃离秦国边关前,因为没有证件,店家怕连带判罪而拒绝他住店。商鞅最后只能叹息道:“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二、何为法治?
法治就是“法律治国”(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不是由人来治理国家。
法治作为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个国家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已得到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法律体系,且能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三、何为民众之法治意识?
从目前来说,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绝大多数法律是良法,能够比较好地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只是由于司法和法律监督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从而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但法律也应当得到民众普遍而自觉的遵守,否则谈不上真正的法治。一般而言,广大民众应当具备以下法治意识:
第一、权利意识。法律更注重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当自己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或者触犯法律时,首先要想到的是自己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请教专业人士),然后尽早收集证据,积极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要等到时过境迁,等到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已过,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就来抱怨法律不公、社会不公,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保护积极行使自己权利的人。
第二、规则意识。法律就是一种规则,一种行为方式。既然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种规则,就应当遵守这种规则,遵行这种行为方式,而不能人人遵而我不遵,人人守而我不守。许多人甚至连关系到自己切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交通规则都不遵守,何来法治?
第三、程序意识。程序即正义。一个人遇到要争议和矛盾,要想到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积极提起诉讼,一审不服就上诉,如果仍然不服,提起再审程序,穷尽所有司法程序。终审判决或仲裁下来后,不管结果如何,就应当遵守和服从,这才是真正的法治意识。
但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往往不太重视程序,而更强调的是判决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自己的目的是否达到。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就认为法律不公、社会不公、国家不公,这是法治意识吗?以辛普森案为例,尽管许多围观者都认为他有罪,但通过法庭公开辩论,仍然没有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杀了他的前妻,美国法院最后只能判决他无罪,这就是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