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专利 非公开性
【案例来源】(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81号
【导读】
上文律师已经对本案必败的原因做了一个简要总结,从现在开始,笔者就将律师分析全案的过程一步步地向大家述说。本文先谈谈原告有的主张是如何无稽,世人皆知的信息如何能作为秘密,还因此向被告索赔。
【基本案情】
被告钟某原系原告MOU公司职工,从事电脑动画及效果图制作工作。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定有保密条款。任职期间,被告为原告制作了《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系列动画,该动画因几经修改而存在多个版本。200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2009年11月,一名自称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人,电话联系被告,询问被告能否为其公司制作房地产方面的动画,并要求被告提供一份房地产方面的动画作品以证明其制作能力。为此,被告向李某邮寄了涉案光盘。该光盘中的视频文件包含了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制作的《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系列动画多个版本中的一个版本。后李某与被告之间未再联系。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上海MOU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MOU公司承担。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依照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是该信息首先就要是个秘密,世人皆知,或经简单努力即可轻易获得的信息是成为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商业秘密的载体是被告向案外人提供的光盘中名称为“美国NET节能建筑”的动画,其所归纳的商业秘密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建造环保房屋的施工流程,该流程由6个步骤组成,其作为一个整体主张权利;第二类是建造环保房屋施工流程中每一步骤所涉及的技术,6个步骤中每一个步骤均作为单独的一项技术秘密主张权利。
原告所说的第一类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我们暂且不论,先说说原告主张的第二类商业秘密点中的六个步骤。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施工流程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就该流程的非公知性进行举证。但原告归纳的第1、2步骤的表述,即“安装完成全部一层EPS板墙体”、“在EPS板墙体顶端凹形槽内安装捆扎水平钢筋”,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申请的“节能、环保、轻体、保温复合墙体”及“一种复合保温墙体及其安装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致。而在世界各国,申请专利的代价就是信息必须完全公开,达到任何一个同行业的普通工作者依该方法可以独立完成该项产品的程度。因此,该相应步骤不符合非公知性要求,不能认定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而第三个步骤的表述,法院认为其是建筑行业的通常做法,而原告也没有进一步明确上述步骤中分别存在的技术诀窍或要求,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人去承认这个信息有何意义。
笔者注:本案中,原告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施工流程中六个步骤的前三个步骤,之所以无法构成商业秘密,邱律师与陈律师已分析完毕。有关后三个步骤的分析,请看下文。笔者认为原告的那部分说法,比起本文这部分“众人皆知的信息是秘密”来说,显得更为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