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涛律师亲办案例
作为担保人,你知道自己有多大风险吗?
来源: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量:462

    在生活中,会有很多人碍于情面关系等问题,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时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因此,律师提醒各位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面临的重大风险。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

  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以上内容由倪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倪涛律师咨询。
倪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525好评数59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兴街24号中交香颂B栋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倪涛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8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兴街24号中交香颂B栋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