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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来源:姚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量:114


证监会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该办法曾于4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一.两大变化

此次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注重集团风险管理,将证券公司所有子公司以及参照子公司管理的孙公司都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管理的全覆盖;二是好充分的过渡期安排。

我们认为集团风险统一管理对未来证券公司的影响较大。当前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指标的编制多按照母公司口径,《办法》中明确按风险类型进行统一监管后,资产管理业务直投业务另类投资业务以及投行业务面临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将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规模;投行业务的承销承诺对子公司的担保承诺都会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表外资产规模,进而影响资本杠杆率指标。目前,国内多数证券公司都设有投行资管直投期货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如何实现集团的最优风险管理,如何规划子公司的最优资本分配将成为证券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

《办法》对债券市场的波动影响得到引导和控制。《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持有单一债券的比重不超过债券总规模的10%,实际中有部分证券公司的持券品种超限,但据调研统计此类超持债券的规模占债券总规模的比重约为3%,对市场整体的影响相对有限。另外,证监会还给予了半年的过渡期安排,因此我们认为证券公司风险新规对债券市场的冲击影响相对有限。

二.四大影响

整体而言,我们认为《办法》将对行业产生以下四大影响:

其一,证券行业风险管理整体趋严,管理理念向巴塞尔协议III靠拢,风险覆盖率指标和资本杠杆率成为实际的约束指标,根据新规则测算行业2015年风险覆盖率约为180%-235%,资本杠杆率约为22%,其中风险覆盖率指标约束较大。

其二,实现风险管理的全覆盖,把原来处于风控真空地带的直投另类投资等都纳入进来,将证券公司所有分支机构都纳入集团进行统一监管,因此其对大型集团式证券公司的影响更大。

其三,对资管业务影响最大,融资类业务的影响次之,《征求意见稿》借助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的形式来限制通道类资管业务的规模,限制了信用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4倍的上限。

其四,受《办法》影响,证券行业将进一步迎来融资潮,其中Ipo和增发等股权融资是首选,但受制于政策和市场环境影响较大;次级债由于可按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将成为证券公司债务融资的优选方式。

关于优先股计入附属净资本的比例,本次《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还需参照未来优先股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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