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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归责的原则
来源:尚冰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9
浏览量:2966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的原则:


  1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事故,确定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机动车撞死了人,就必须赔偿损失,不能根据过错程度而免责,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而言,行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此予以倾斜。此类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行人和非机动车如存在重大过失的,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赔偿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比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处理方法,应承担无过错赔偿,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减轻非机动车责任。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实行过错比较,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


  不存在哪方优势的问题,它们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首先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查清双方的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机动车发生碰撞,确定责任大小,除考虑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有原则,是现代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按台湾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要比人优;机动车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而由优者负担危险”。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进行民事赔偿时,应当确定双方的过错,再依法承担。这样比照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的过错原则,有利于纠正无过错原则一些负面效应,如无效道路状况,行人过错以及驾驶员已尽到注意义务。


  3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梁慧星先生曾撰文:“法官在使用过失相抵归责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例上再打一个40%—50%的折扣。结合我国情况,介绍其操作概要:如受害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负50%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可减轻加害人30%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同等责任,可减轻加害人责任10%;如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过失相抵原则无使用余地,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当然这样硬性条理解在实践中亦不可取,但应该明确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概念,应以考虑归责原则当事人过错大小及过错与损害间原因力大小考虑,而不等同于只考虑违章及违章与事故间原因的行政确认。


  4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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