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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登记,婚姻机关可否撤销?

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4-29 11:54 浏览量:522

乙两人于1993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一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甲又借用他人身份证与丙登记结婚,丙知情后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同意撤销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1,甲借用他人身份证与丙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婚姻登记机关对该瑕疵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判决结果:判决甲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裁判规则:1承认登记效力,甲与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民政部门已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登记程序上并无过程,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缺乏法律依据

          2,甲与乙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甲乙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甲再与丙登记结婚,甲的行为构成重婚,故此法院判决宣告甲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以事实婚姻对待,受法律保护。

2,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达法定婚龄。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的审查,只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进行审查,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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