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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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1月31日,原告个人出资贷款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因被告承诺共同还贷,且考虑到双方即将结婚,故原告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告的名字。购房后,双方在系争房屋内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被告仅承担一些吃饭费用,不履行当初共同还贷的约定,致双方感情不和,这也是双方最终未结婚的原因。分手后,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解决房产归属问题,但被告不予回复或用各种借口拖延,当原告提出要被告出售房屋时,被告以与原告共同生活过为由要求得到一部分房款作为补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当事人购房时系恋爱关系,不能视为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双方就系争房屋为按份共有。现原告以被告不遵守约定参与还贷,故要求系争房屋确认为原告个人所有,且不支付被告补偿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系争房屋为原告个人出资购买,且被告也确未参与还贷,但是,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生活支,相当于间接性地参与了还贷,因此,考虑到被告为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作出的贡献以及房屋现在的价值,被告主张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马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原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月内支付被告马某升房屋折价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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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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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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