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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7
浏览量:449

       苏义飞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下发挥量刑激励机制的作用,除了促使被告人认罪以获得从宽处罚外,更重要的是促使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便为适用速裁程序创造条件。
  量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三个重要前提:一是被告人对量刑结果有合理预期;二是被告人认罪能够获得量刑上的优惠;三是控辩双方在庭前就量刑进行协商。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已经为此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一,被告人对量刑结果能够形成合理预期。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了量刑的步骤和方法,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明确了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各地高院《实施细则》细化了各罪确定基准刑的因素和相关因素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上述规定均已上公布,被告人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估算。同时,裁判文书上公布后,被告人也可查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对量刑结果形成合理预期。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合理预期,通常需要借助辩护律师的帮助。
  第二,被告人认罪能够在量刑上获得优惠。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除坦白外,对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除在审前和当庭认罪外,被告人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庭审判前认罪,例如在庭前会议中认罪的,基于前述规定的精神,也可从轻处罚
  第三,控辩双方在庭前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基于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制度,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就量刑问题交换意见。如将来对被告人认罪且对量刑没有争执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或者借鉴国外的控辩交易或者认罪协商制度,就可以促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借鉴国外经验,为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控辩协商,要加强协商程序的公性和法官的参与。为确保控辩双方有关量刑问题的协商符合上述要求,可考虑将之纳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庭前会议程序,在法官的参与下,由控辩双方通过适度公的方式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对其中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没有争执的案件简化审判程序,符合审判内在目的的要求。对于控辩协商的程序和原则,及其与相关诉讼制度的衔接,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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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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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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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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