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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假学历骗得高待遇,“北大博士生”被判刑
来源:吴晓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量:4777

案例:2012年114日,在国人事部举的全国高级人才洽谈会上,李某对某高校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声称自己将于当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简历。李某在简历中称,其于2002年考入北京大学,2006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在校期间有科研成果论文等25项。该高校信以为真,20122月,李某被当成高级人才招聘至该高校工作,并按博士待遇付给李某4万元安8000元工资,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李某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京大学博士生为由要求提高待遇。该高校经向北京大学查,得知李某从未在北京大学深造。20125月李某被抓获。

公诉人观点:被告人李某触犯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解: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是诚信缺失,应当受到谴责,但李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而是为了谋取一份稳定高薪的工作,且在得到安费后并未携款逃跑,仍在高校工作了三个月。李某本人虽然没有北大学历,但其知识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编造虚假学历是为了给自己创造一个施展才华的平台。因此,李某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律师解说: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虚假的“北大在读博士”身份,骗取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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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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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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