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也自然终止。
如继父母曾抚育继子女的,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如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