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量:1059


  一关于追索支付养老金损失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立案受理,但是不予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判决。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9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翟日福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告知其不能,而未社会保险手续的责任在于湖光农场的话,则翟日福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另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湖光农场赔偿其损失。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直接裁定驳回上诉的情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02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飞利浦公司已为廖军培社会保险手续,只是缴纳年限不足,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本案所涉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立案受理,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4139号,劳动者请求合胜公司补交2008年3月4日至2015年5月25日养老保险或赔偿损失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合胜公司不愿意补手续,故合胜公司应赔偿王昭淑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50000元。

以上内容由唐程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程义律师咨询。
唐程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970好评数15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保利中誉广场1103-11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程义
  • 执业律所: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保利中誉广场1103-1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