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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限购新政为由恶意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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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限购新政为由恶意不履行房屋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成都市房管局2017年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二)规定: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李英俊律师如果因为房屋限购新政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房屋合同的,法院会同意当事人以住房限购新政策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出卖人应当将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受人。如果房主具备继续履行房屋合同的条件而恶意不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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