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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来源:张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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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甬宁民初字第976号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陈某乙。2009年3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于2009年12月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儿子陈某乙享有探望权。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儿子,未果。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5月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该恶习严重影响了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遂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陈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对儿子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原告经济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孩子的良好条件,故对原告变更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戴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33号、廉江市人民法院《何某与黄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881民初1206号


七、直接抚养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保障的,如无法提供稳定的居所、子女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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