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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否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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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否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单位对其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英俊律师

  实务操作:在民事诉讼中把股东(出资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出资人)被执行人,但需要收集股东出资不足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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