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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来源: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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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2月7日18时30分许,唐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迫使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紧急向右躲让,结果两车虽未直接发生碰撞,但因三轮车转弯过急,使该车车上乘客谢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之后,交警部门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谢某受伤先后共花费近6万元的治疗费,因事故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轿车司机唐某及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轮车车主、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伤残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律问题】

零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高辉律师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应是,两车在未发生接触的情形下造成谢某受伤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以及双方驾驶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依照当前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并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为前提条件。

该案中,交警部门虽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在庭审中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足以证实唐某在变道超车过程中抢占挤压右侧车道导致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三轮车采取向右紧急避让而致三轮车侧倾,从而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成立,因此原告受伤与唐某的违规操作驾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仅构成交通事故,且是导致郭某突然避险并引起车辆侧倾而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根据优者危险承担原则,汽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三轮车一方,在道路上行驶时汽车应履行的注意义务重于三轮车,所以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时会适当增加汽车车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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