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4-23 11:47 浏览量:2946
案情 :2003年被继承人甲与乙、丙共有的房屋被动迁,乙、丙出面签订了协议。根据动迁协议,乙得到动迁款30万元与2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券,丙也得到30万元的动迁款与250平米的优惠购房券。乙将250平方米的优惠购物券卖了10万元,丙将250平米的优惠购物券购买了两套房产,用动迁款出资了20万元的购房款。丁系甲的老婆,除丁外没有其他继承人。2006年5月,甲、乙、丙就该遗产的分割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遗产分割时应当按照遗产取得时的价值来分割,还是按照遗产转化增值后的价值来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遗产按转化增值后的价值分割,每人各三分之一。
裁判规则:遗产在未分割之前,属于继承人共有。该动迁房屋是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死后其享有的部分系遗产,在该财产没有分割之前,应由乙、丙、丁三人共有,则动迁款与优惠购房券都是由三人共有。在共有期间,丙用优惠购房券与动迁款购买房屋,只是共同财产形式的转换,该房产依然由三方共有,其在共有期间的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共有财产,故法院认为遗产分割时因按照遗产转化增值后的价值来分割。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