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4-23 11:47 浏览量:498
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2006年闪婚,由于夫妻之间了解甚少,也没什么感情可言,故双方在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夫妻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年,乙男的母亲病了,甲女也刚生育孩子不久,为了让乙男安心工作,甲女辞掉了自己的好工作在家带孩子、照顾婆婆。乙在外面的生意越做越大,与甲的话题也越来越少,乙在201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甲同意离婚。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对夫妻财产的处理尚无争议,但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又没工作,生活困难,乙应当补偿自己50万。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财产实行AA制,离婚时一方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乙补偿甲10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夫妻虽然在结婚后不久采取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女方为照顾家庭、孩子辞去了工作,为家庭付出较多,乙应当给予甲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甲主张50万于法无据,故法院在公正、公平下判决乙给付甲经济补偿费10万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