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玉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4-23 11:46 浏览量:93
案情 :程某(男)与雷某(女)双方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拮据,并在2010年时生育一子。程某的父亲担心孙子受苦、受累,于是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居住,自己就回了乡村老家。在2011年,因丈夫外遇,雷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雷某主张自己带着孩子并且生活苦难,没有房子居住,符合请求被告经济帮助的条件,故要求法院将房子的使用权判给自己。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的使用权由自己的父亲享有,自己无权放弃房屋的使用权。
争议焦点:1、离婚时,一方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但另一方对一方要求的经济补偿无权处理,该如何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对原告主张用房屋的使用权作为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原告是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但该房的使用权属于被告的父亲,而经济补偿的主体是只是配偶一方,其它人不是经济补偿的义务主体,对原告主张用房屋的使用权作为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