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7年3月1日《2016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或2017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2017年河南省人身伤害赔偿的各项数据(元) | |
职工平均工资 | 年:45920 |月:3827 |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27233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1697 |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8088 |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8587 |
注:(2016年)
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20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3元。(一次性工亡672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河南省2016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 伤残赔偿金额与死亡赔偿金额 |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
一级(100%) | 544658.4 | 233934.8 |
二级(90%) | 490192.56 | 210541.32 |
三级(80%) | 435726.72 | 187147.84 |
四级(70%) | 381260.88 | 163754.36 |
五级(60%) | 326795.04 | 140360.88 |
六级(50%) | 272329.2 | 116967.4 |
七级(40%) | 217863.36 | 93573.92 |
八级(30%) | 163397.52 | 70180.44 |
九级(20%) | 108931.68 | 46786.96 |
十级(10%) | 54465.84 | 23393.48 |
死亡赔偿金 | 544658.4 | 233934.8 |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
未成年人 (年赔偿金额) |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总赔偿金额) |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
一级(100%) | 18087.79 | 8586.60 | 361755.8 | 171731.8 |
二级(90%) | 16279.01 | 7727.93 | 325580.22 | 154558.62 |
三级(80%) | 14470.23 | 6869.27 | 289404.64 | 137385.44 |
四级(70%) | 12661.45 | 6010.61 | 253229.06 | 120212.26 |
五级(60%) | 10852.67 | 5151.95 | 217053.48 | 103039.08 |
六级(50%) | 9043.90 | 4293.30 | 180877.9 | 85865.9 |
七级(40%) | 7235.12 | 3434.64 | 144702.32 | 68692.72 |
八级(30%) | 5426.34 | 2575.98 | 108526.74 | 51519.54 |
九级(20%) | 3617.56 | 1717.32 | 72351.16 | 34346.36 |
十级(10%) | 1808.78 | 858.66 | 36175.58 | 17173.18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等。
具体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序号 | 项目 | 赔偿标准 | |||
1 | 医药费 | 按发票 | |||
2 | 误工费 | 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
3 | 护理费 |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
4 | 营养费 | 50—100/天×营养期限 | |||
5 | 交通费 | 按票据 | |||
6 | 住宿费 |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 |||
7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50元/天×住院时间 | |||
8 | 物损费 |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 | |||
9 | 鉴定费 | 凭票据 | |||
10 | 律师费 | 凭票据,参照各地政府指导标准 | |||
11 | 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及其以下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系数 | |||||
61—75周岁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系数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系数 | |||||
75周岁以上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系数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系数 | |||||
12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 |||
13 | 丧葬费 |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
14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 |||||
15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其以下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61—75周岁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 | |||||
75周岁以上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16 | 精神损失费 | 死亡 | 50000-100000 | ||
残疾 | 5000×系数 | ||||
17 |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 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
附:《2016年河南统计年鉴》
5-14: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年)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34941元/年。
2、采矿业为48777元/年。
3、制造业为41338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5713元/年。
5、建筑业为41283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为39990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52099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为33854元/年。
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60671元/年。
10、金融业为74441元/年。
11、房地产业为45432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4106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56866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7552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3857元/年。
16、教育为50152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53308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7591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42587元/年。
附:日、月、小时工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豫财行[2014]46号)(2014.6.18)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7.31)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