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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毁约,法院:赔偿损失89万!
来源:任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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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上涨大幕在苏城拉。由于房价涨幅较大,方心理失衡,使得不少方甘冒违约的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导致二手房合同纠纷数量激增。

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合同纠纷。

2015年底,曹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是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说王先生房子不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这可把曹先生急坏了,他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王先生拒收该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师王先生再次发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曹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0600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2782元。上述两项共计3923382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签订的《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382元。本案《房屋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购房定金50000元并赔偿损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法官提醒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编后语:违约者不应因违约行为获利,这是法律公正的底线!为法院维护法律正义,树立法律权威的判决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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