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并不是自动离婚,并且我国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根本无自动离婚一说。
因此,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时,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