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导致的侵权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4-18 浏览量:152
案例分析:
2016年,王某驾驶A公司所有的重型车辆与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称,王某为A公司员工,驾驶A公司所有的车辆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现要求A公司及B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上述费用要求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由A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由机动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所属单位承担。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