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亲办案例
两千元购买大型犬撞倒老人 赔偿伤者近两万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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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蒋某饲养的大型犬只在街道上奔跑时,将76岁的原告唐某撞倒,致其十级伤残。

    街坊们称:他的狗从来没栓过

    原被告均居住在前锋区的安置房内,被告蒋某于2013年从朋友处以2000元的低价购入一只黄色大型狼狗,饲养至今,体长约1.5米,体型较大。被告称该犬性格温顺,毛发浓密,深得人喜爱,因从农村迁来,没有对狗进行备案登记。但在法官的走访中,附近居民称,他的狗从来没有拴过,颈部连项圈都没有,特别是晚上邻居们跳广场舞的时候,经常在舞池中来回穿梭,好几次都把小孩子吓哭了,已经产生了多次摩擦。

    撞人的时候,狗主人正在打麻将

    事发当天,唐某及其女儿正在前锋镇上逛街时,突然一条黄色狼狗从唐某右前方冲来,将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骨折。原告的女儿随即大呼,并跟随追撵该犬只来到离事发地20米远处的麻将馆外,问道“谁的狗撞人了”,正在打麻将的蒋某闻讯出面,称可能是自的狗。随后在派出所民警的指挥下,蒋某联系了医院,随后一同将老人送往了医院。

    经法官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19800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通过派出所社区等机构进行调解,无果后原告唐某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17年1月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被告蒋某声称原告方不能证明撞人的犬只是自的,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虽然最后又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双方经历了两次开庭,多次调解,加重了双方的诉累。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蒋某工作,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取得对方的谅解。面对法官的耐心释法,以及走访群众的多个证言,蒋某最终承认是自的狗撞了人,并同意一次性赔偿15000元,加上之前垫付的4800元,共计19800元。

    法官释法: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很明显,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如被侵权人或第三人存在故意挑逗殴打或动作声音激怒动物等“重大过失”,那么应当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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