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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以员工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困境,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创造性
来源:裴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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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企业法务在上咨本人:其所在公司从事服装销售,为扩大销售量,同时也为激励员工,公司在各地遍设门店,由所雇员工直接打理,年底与员工进行分红,但为了避税和设立简便,门店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注册,但碍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主体仅限个人或家庭的法律规定,各门店均以员工为投资主体;可是,有个别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纠纷,就主张门店为其所有,该法务说,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实为合伙,问在与员工就同类事项签署相关文本时,如何避免此类有害于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形发生,同时又能保证公司上述商业模式的稳定实施,即设立简便,能避税,能维护公司的利益。本人当时未细想,即回复注意关键性两点:一为门店的经营管理决策权须明确由公司掌控;二为利益分配问题

对于利益分配问题,该法务说,公司不能让员工知道真实全面的经营数据,我告诉他,利益分配不要和利润挂钩,他说不是很理解---不与利润挂钩如何分配利益,我说既然公司不想让员工掌握全面经营数据,就不能将利益分配与利润挂钩,因利润必是成本费用扣减后的经营成果,若与利润挂钩,就必然要全面公成本费用账务。实际,过老板的人都知道,利益分配完全可与销售销售量挂钩,没必要牵涉到成本费用的核算。

后,该法务给我看了他拟定的以员工(个体工商户所有者)名义作出的声明和承诺---门店为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主张门店为其所有。我回复说,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过得去。

从上述过程中,我们可以很肯定地得出结论:企业法务人员要好工作,懂得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管理知知识财务知识。否则你是无法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来为企业的投资交易构建一个合法的便利的符合企业真正利益的商业结构的。企业法务和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不一样,一者,诉讼律师为众多当事人服务,只需要熟悉一个专业领域,就可以生存,同类别的案子有多个当事人来供应;企业法务长时间内只为一个当事人(企业雇主)服务,若只熟悉一个领域,就无法生存,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天天有同样的事情需要你去处理;二者,诉讼律师围绕诉讼程序而思考,而工作,工作的核心和主线非常确定,方向也是确定的,胜诉,目的单一,企业法务既要为了防范不确定的可能的风险而思考,又要实现企业投资交易的目的,必须在促成投资交易与法律风险控制之间拿捏平衡。

因此,如果对企业投资交易经营管理没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将实际发生的交易仅仅用法律语言转述一下,这样的企业法务,实在是可有可无的,这正是在很多企业,尤其是对那些规范性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法务成为鸡肋式困境的根本缘由;因为你这个法务工作不能起到建设性的作用,只是被动反应,没有创造性。

那如何实现企业法务的创造性?让我们回过头来,再思考前边提到的实际事例:

 

若以合伙关系来规范构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投资交易,无法突破工商登记是个体工商户的障碍,不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设立门店就无法实现设立简便和避税的目的,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设立门店,又不能完全规避员工主张所有权的风险,这就是上述事例中矛盾链条。如何破解破解成功,即既实现了公司的投资经营目的,又完全合法,且不生扭--员工出声明和承诺的方式,应该是可行的,因为完全反映了投资交易的真实性,但毕竟埋下了以合法形式规避法律管制的不法目的的风险。因此,若要重构该项投资交易的法律关系模式,必须跳出合伙的思维定势。

解决方案很多,本人尝试提出一种思路,如下:(阅读全文)


       1.门店店铺由公司统一购买承租,再转租给员工,公司与员工之间构成租赁关系。

       2. 门店由员工来办理营业执照,字号由公司统一授权使用,公司与员工之间形成一个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条件的特许经营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特许经营关系自动终止,这样管理财务均由公司掌控,可一并约定激励方案。

       3. 员工出具承诺和声明解决了店铺出资主体的问题,但是仍然无法彻底解决税务问题,以上模式个人认为不仅可以解决出资主体的问题,还可以变逃税为合理避税,请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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