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被告****的代理律师依法就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部分提出一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与被告没有形成直接的旅游服务法律关系。
二、原告现年43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在下大雨的情况下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和行为不当等因素造成。
三、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张家界森林公园门票站以外的公路与人行道交叉地方,是社会公众场所。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及功能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
四、被告在原告的受伤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且在原告的受伤后,巡警,医院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救治,并且征得原告同意后转院治疗等。从管理角度已经尽到相应责任。
五、根据《旅游法》第71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民诉法》第1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追加案件当事人的规定。上海****旅行社追加被告不符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与被告无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李志才律师
2014年 *月**日
上海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诉求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