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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量:882

2017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知识回答(一)

  1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郫都区。

  2此次限购新政何时始实施?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始实施。实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合同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定购拟定合同(备案)状态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3此次限购包含哪些住房?

  答:此次住房限购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什么是二手住房?

  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再上市交易的,通俗称二手住房。

  5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双流郫都区新商品住房。

  6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双流郫都区新商品住房。

  7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郫都区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上述限购区域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双流郫都区等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户籍(或者在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12个限购区域内新商品住房。

  8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

  答: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各自区域购房,也可在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购区域购房;具有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双流郫都区等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此范围内任一区域购房。比如户籍在温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比如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温区新1套住房;但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住房。

  9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前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2016年10月1日后未商品住房(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102016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2016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住房。

  11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还能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1套住房吗?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再住房,但只要2016年10月1日后未在限购区域商品住房的,还可以在限购区域的其他区域再1套住房。

  12“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如何界定?例如,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区,社保是在青羊区缴纳的,是否可以在锦区购房?

  答:“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购房人工作单位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法定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均可作为购房资格认定依据。“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为准。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区,社保在青羊区缴纳的购房人,可以在锦区购房。

  1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需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的,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由项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但其所购住房自商品住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或自二手房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14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能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新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以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15军人没有成都的社保,能否在限购区域购房?

  答: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

  16司法机构法院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答:通过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非途径获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机构法院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17户籍上在限购区域内集体户口的,可以购房吗?

  答:可以。

  18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住房?

  答:为体现职住平衡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新政规定了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只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即具备新购住房条件之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住房资格上也不受户籍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19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通过补缴社保在住房限购区域内取得住房资格?

答: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

2017年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二)

  1签订房屋合同后,因实施限购政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442号)有关规定,房屋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张某出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 2017年3月24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的,能否理交易手续?

  答: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方向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单转账单等,款人必须为方),双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3李某从邓某处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理交易手续?

  答: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4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给周某,私下签订了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理交易手续?

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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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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