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产生的债务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如何分配的问题较为棘手,所以部分夫妻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欠款,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律师温馨提示,遇到债权人离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债权人在诉讼前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发布申报债权公告;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不能私自主张债务分配;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离婚双方都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