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律师主页
陈新明律师陈新明律师
133-9609-1580
留言咨询
陈新明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量:1103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或合伙份额应如何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一)夫妻中只有一人为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分割与公司其他股东有关。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典型的人合特点。换句话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共同成立并经营公司。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了如下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基于上述规定,夫妻中只有一人为公司股东的,其所持公司股权应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公司章程对股东离婚股权的分割转让有规定的,应遵从该规定。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股权,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可直接过户给股东配偶。

3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股权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而只能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收益。

4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股权未获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应按照夫妻协商确认的转让价格购买相应股权,此时,股东配偶只能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收益。

5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股权未获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按照夫妻协商确认的转让价格购买相应股权;如前述股东未购买该股权,则可以将股权转让至股东配偶的名下。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双方持有的股权的分割只需要双方协商即可确认,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存续期间,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及股权产生的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资合性,资本的流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力所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双方协商确认的方式及比例分割即可,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制性规定,故此,持有股份的夫妻一方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分割股份时应特别注意是否违背章程的特殊规定。

2如拟分割股份为限股的,股份分割后受让的一方仍应遵守有关限的规定。

有关股份限的规定请参见笔者另一篇:持股的注意了!应急想不是随时都可以(附:股法规)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分割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皆因信任关系才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但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合伙份额的转让更为严格。《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此,只有以下条件任一成立时,才可能通过离婚分配合伙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允许合伙人离婚后其配偶通过转让方式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2合伙人离婚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配偶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以上即是公司合伙企业老板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解析,需要注意的是,股权的分割对企业控制权企业长期发展势必造成一定影响,离婚分割股权需谨慎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公司控制权并实现企业长青。

以上内容由陈新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新明律师咨询。
陈新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4048好评数29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
133-9609-158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 执业律所: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33-9609-1580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