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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相关问题
来源:于林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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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主体资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离婚诉讼相关书籍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债券等);

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必经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折叠离婚诉讼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折叠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折叠第三阶段:庭审理阶段。

离婚诉讼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

7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确定法院管辖的问题,那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

折叠一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折叠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折叠三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踪,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影,男方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⑴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⑵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男方女方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女方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女方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折叠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费用

折叠离婚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即标的×0.5%+10010元。

折叠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因为离婚案件的处理对律师的经验要求特别高,而律师的从业年限也会影响到案件代理费的标准,故此文为一般的离婚律师费标准且仅供参考

1.执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诉讼,除件取3000-5000元的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协商费:

争议标的另加费比例

1万元以下免

1--10万元(含10万元) 标的额X(6%--9%)

10--20万元(含20万元) (标的额-10万元)X(4%--8%)+(1--10万元部分费)

20--50万元(含50万元) (标的额-20万元)X(3%--6%)+(1--10万元部分费)+(1--20万元部分费)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标的额-50万元)X(2.5%--5%)+(1--10万元部分费)+(10--20万元部分费)+(20--50万元部分费)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标的额-100万元)X(1%--2%)+(1--10万元部分费)+(10--20万元部分费)+(20--50万元部分费)+(50--1,00万元部分费)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1000万元)X(0.5%--1%)+(1--10万元部分费)+(10--20万元部分费)+(20--50万元部分费)+(50--1,00万元部分费)+(100--1000万元部分费)

一审又二审的案件可以减低费.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实务

法律规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离婚诉讼不论离或不离一般有胜败诉一说,判离会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起诉一方虽然离婚诉请得到支持,但财产分割也同时保护了其的权益,就要承担诉讼费用。不判离双方仍然是夫妻,财产仍然属共有,不分彼此。所以法院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就诉讼费用的处理掌握为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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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林正
  • 执业律所: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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