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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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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

《刑法》关于量刑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关于共犯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关于偷逃税额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91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走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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