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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来源:程旭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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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司法意见,动迁房完全可以买卖。但是相关合同必须合法有效。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动迁房合同起签订以及其他交易顾问的法律服务经验以及重大房地产诉讼服务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总结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应当严格审查动迁房屋的权属情况。动迁房较为特殊,一般是对家庭整体的补偿,涉及所有动迁被安置人员的利益,在法律上极其有可能是所有动迁安置人的共有财产,所以必须先查实动迁房的出售人是否具备处分相关房屋的权利,如果该出售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将导致将来履行不能;

2了解具体产证的办理时间,一般情况下,由于动迁房办理产证较为滞后,无法确定具体时间,所以合同的过户时间往往是根据动迁房产证的办理之间而往后顺延,实践中,往往因为出售人无限拖延和不告知相应的时间而导致权利义务不确定。

3对房屋的购房款最好应当办理资金监管或者担保。由于动迁房的交易时间往往过长,为避免将来履行发生纠纷,动迁房出售款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以控制风险,当然实践中,出售方往往不接受类似条款,因为配套的,可以要求提供合同履行及相应违约责任的担保,比如出售方的其他房产。

4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属于卖方市场,买方的履行往往没有保障,但是出售动迁房一方往往是急需要资金的,所以签订时更加容易接受违约条款,但是由于违约金的设置并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设立无需举证责任的违约金条款;或者设置差价损失及其他费用赔偿条款以;或者是视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而由法院根据该约定确认违约责任的条款,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把握,差之毫厘则失之千里。如果当事人自行设置的,应当由其谨慎。

5设置无条件以原定合同条件签署必须备案合同文本的条款。尽管只要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实践中房屋过户必须以政府备案合同的相应时间审查购房和过户资格,而当前的限购政策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而根据我国法律的合同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判决对方自行签订该条款。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以此设置相应义务,设立单独的备案合同重复签订条款,必要时应当明晰根据政策变化再次重复签订的要求,以应对可能的其他障碍,一般情况下,简单的多次重签条款不会被法院认定,当事双方必须明晰以必要为前提。

以上为主要动迁款合同的必须设置条款,鉴于实践中具体案件情况不一,细节无法控制,难以穷尽,只能具体把握,建议读者在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前,咨或者尽量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合同条款的设置,以尽量降低自身将来的风险。

其他未尽问题,可以咨本文作者程旭敏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1348202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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