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律师
杨静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8-1631-437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惠州律师 > 惠城区律师 > 杨静律师 > 律师文集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七件事”

作者:杨静  更新时间 : 2017-04-05  浏览量:1021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侦查阶段聘请律师能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转达人的安慰,了解他在看守所的情况,让他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指模。犯罪嫌疑人清楚谁委托律师,知道律师能帮他什么,律师有哪些成功案例,是信任律师的基础,也使得律师可以了解真实案情。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机关问了什么他回答了什么,帮他推导出侦查机关想要了解什么。律师有一套“反向侦查技术”,通过侦查机关问话与犯罪嫌疑人回答,“反向侦查”出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

 3向犯罪嫌疑人定制问案件细节,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查明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提供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节点等相关法律知识咨。帮犯罪嫌疑人分析本案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走向,提醒他下次办案机关问时应该注意核对问笔录,并建议他如何鉴定意见等书面材料。律师不能看书面材料,但犯罪嫌疑人可以阅读,律师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提前质证”。

     4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代理手续,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口头向办案人员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律师用专业知识与办案人员交流,很容易获得他们的信任与尊重,毕竟没有人愿意出现“冤假错案”。

      5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或轻罪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向侦查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

(主要指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证据,向侦查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取证的关键证据建议彩色复印给侦查机关,自己保留原件。存在风险的调查取证例如证人证言,建议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或提交公证处公证。

     6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律师调查取证的关键证据彩色复印提交给检察机关,自己保留原件。无罪案件的关键节点在批准逮捕阶段,此时办案机关的法律风险从侦查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代理申诉或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查阶段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以上内容由杨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静律师咨询。

杨静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手  机:158-1631-437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