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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律师会见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4
浏览量:552

一、见不到,也要见

《刑诉法》修改后,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的难度越发凸显。办案单位往往以“涉案金额巨大”为由,长期不安排律师会见。笔者在多年前曾写过《受贿案辩护律师如何争取会见权》一文,研究这个“老大难”问题。现在读来,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刑诉法》修改后,并未剥夺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而是重大贿赂案件须侦查机关批准后方可会见。律师申请会见应当理直气壮,无须底气不足。同时,律师申请会见应当有“屡败屡战”的缠劲,每隔一段时间就向侦查机关提出一次。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表面看来,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会见申请不屑一顾,实际上,律师的申请或多或少会对侦查工作形成影响。

我们相信,随着法治的进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不可否认,某些地方、某些素质较低的侦查人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行为。即使是所谓的“文明办案”,也有可能存在变相的逼供行为,例如疲劳审讯、冻饿烤晒等等。

律师坚持不懈地申请会见,可以对办案人员构成一定的压力,让他们看到辩护律师的执着与决心。侦查人员知道,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只是时间问题,一旦审讯手段过于粗暴,将来被律师获知后,很有可能提出控告,给自己带来麻烦。基于这样的顾虑,侦查人员的审讯方式可能会相对文明。如此一来,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押人员因为无法承受侦查人员的某些粗暴行为,而做出违心的、不真实的供述,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所以,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知其不可而为之”的会见申请,并非徒劳,而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律师在与职务犯罪在押人员亲属沟通时,应当打掉其侦查阶段“律师无用论”的错误观点,让他们明白,侦查阶段不应以会见成败来评估律师的工作成效。

二、抚慰与倾听

以笔者多年办理刑事案件对在押当事人的观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在押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普遍弱于普通刑事案件在押当事人。并非职务犯罪当事人的心理素质差,而是因为他们的学识、见识远高于普通当事人。知识越多,越悲观,越焦虑。普通当事人则是“无知者无畏”,反倒淡然、乐观很多。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职务犯罪当事人一直养尊处优、前呼后拥,片刻之间从主席台坠入监牢,从训话者沦为受训者,落差极大。而普通刑案当事人,大多之前处于社会底层,习惯于遭受苦难和看人脸色,虽然心理也有一些落差,但是与职务犯罪当事人相比,他们对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更强。

长期与世隔绝状态下的在押人员,缺少亲情的抚慰,缺少外界的信息,加上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制造的精神压力和审讯策略,导致在押人员陷入心理上的缺氧状态,智商与情商急剧降低,与关押之前判若两人。这一点,在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任凭他们在位时霸气十足或者精明能干,关押一段时间后,大多会变得脆弱、颓丧、多疑、焦虑。律师是他们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通道,在律师会见时,他们的情绪也会展示得淋漓尽致。如何做好他们的精神抚慰,对于律师是一项重大的考验。

当律师可以会见职务犯罪案在押当事人的时候,绝大多数人已经在纪委或者侦查机关做了有罪供述。无论供述是否真实,无论他们是否翻供,这些有罪供述已经给他们留下了心理阴影,让他们焦虑不安。之前的社会经验,让他们对法律、对律师的作用缺乏足够信心,更多的寄希望于“组织”和“关系”。还有些当事人,只是把律师当做倾诉的对象,和亲属联系的桥梁,没有重视律师的作用。

律师与这种心理状态下的当事人沟通,显然困难重重,和普通当事人相比,律师会见时需要更多的耐心、更深的功力。

对于处在羁押环境的当事人,律师在会见时给予其情感抚慰是首要的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当事人,情绪波动大,表面镇定,内心却极其敏感。对仕途彻底绝望后,他们的情感依靠唯有亲人。他们比以往更在意、更重视家庭成员的安危,以及亲人对自己的态度变化。因此,律师在每次会见的时候,应当将亲情作为非常重要的主题,用亲情来抚慰当事人,稳定其情绪,树立其信心,建立起好感。一些不利于当事人情绪稳定的消息(例如亲人亡故等),尽量不让他知悉,避免节外生枝。

除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细节之外,律师宜以倾听为主,满足其表达欲望。职务犯罪当事人一般学历较高,在遭遇重大的人生挫折后,有很多的感慨与牢骚。他们看不上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水平,或者担心说起来被人讥讽。律师的文化素养与工作职责,具备了和他们对话的条件。因此,这些当事人会和律师谈自己的成长经历,谈奋斗过程,谈诗词歌赋,谈世界格局,谈宗教信仰,等等。如果律师的修养跟不上当事人的层次,会影响谈话的气氛。作为法律服务者,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兴趣爱好,补充相关的知识,避免交流困难。高墙之内,律师是在押当事人唯一忠实的听众,所以应当做到认真倾听、虚心请教,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三、顺从还是坚持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一般情况下居于主导地位,在押当事人迎合律师意见,把律师当成救星,言听计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在押当事人比较有主见,特别是某些曾经身居高位的当事人,他们希望律师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展工作,从调查取证到庭审辩护,他们都有一套自己成熟的思路。有些强势的当事人,甚至会对律师的某些工作流露出不满。

律师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律师对案件的辩护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开展工作,很有可能会出现“外行指挥内行”的情况,最终导致案件结果不理想。但是,如果不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很可能会产生矛盾,闹得不愉快,甚至导致委托关系解除。

笔者认为,律师与在押当事人之间,需要建立起互相尊重的友善关系。既不因其曾经高高在上而自卑,也不因其身陷囹圄而轻视。即使当事人在会见时流露出曾经的优越感和对律师职业的不屑,律师也应淡然处之,并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与业务能力,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如果当事人始终以轻蔑的姿态对待律师的辛勤付出,律师也应委婉地表达出自己的不满。当然,这种事情出现的概率很低。

职务犯罪当事人习惯性地按照自己的思路来处理面临的问题,这是正常现象。律师在确立辩护思路后,应当坦诚地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必斗智斗勇。如果当事人固执己见,律师应当直言相告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并与其亲属充分沟通,听取家属的意见。如果家属认为律师的意见可行,可将家属意见转告当事人,再次征求其意见。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职业纪律,律师宜尊重其个人选择。当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律师也可以独立辩护。

实践当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职务犯罪当事人的亲属基于某种考虑,有时候会聘请两位能力相当、但风格迥异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两位律师的辩护思路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重大差异。这种时候,当事人容易陷入选择困境,甚至可能会引起其情绪的重大起伏。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律师之间要充分沟通、协调一致,不宜将观点分歧暴露给当事人,也不宜将最终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当事人亲属在委托的时候,确定两名律师的主次关系,或者聘请同一团队的律师。否则,分歧意见摆在当事人面前,对他而言是一种痛苦的煎熬。

刑事案件的实务操作没有标准答案,也没有唯一答案。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案基本通过律师会见来敲定,在押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律师会见对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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