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钊律师亲办案例
让“碰瓷”者无处可逃!
来源:陈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2
浏览量:506

    “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尤其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它的花样不断地翻新,严重地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面对严峻的形势,有必要严刑竣法。从法律角度分析,“碰瓷”可能触犯如下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践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乱机动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变道行驶等条件,在车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进出口等路段,行车速度慢,驾车与被害车辆发生碰撞,继而要求对方赔偿。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足以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这类行为视情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特别是当行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车速快的路段驾车故意冲撞被害车辆的情况,这样的“碰瓷”则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论处。 

    2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3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4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5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以上内容由陈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钊律师咨询。
陈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城厢区龙桥街道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钊
  • 执业律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莆田
  • 地  址:
    城厢区龙桥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