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浩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中欠款的诉讼风险
来源:柳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量:903

 摘要:在合同中,因受方欠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我们日常最常见的合同纠纷形式之一,主要是受方,接受货物或者设备后资金紧张,再加上经营不善,就容易产生这种欠款纠纷,那么作为卖方来说,应该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应该签订专业严谨的书面合同

   企业在日常中,最好是避免口头合同,否则产生这种无故拖欠货款的纠纷后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条款完备的专业的书面合同,会让恶意违约的人大幅减少,他们在违约前通常也要考虑违约成本,因此书面合同中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可缺少。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供货合同中还在沿用很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比如违约责任条款中写得很含糊“一方违约应按照国的法律法规向另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句话等于没写,因为目前除了适用定金罚则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很显然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是相当小的,往往很多企业都需要资金周转而愿意承担这种惩罚性微不足道的违约责任而换取企业的资金周转。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明显约定过高或过低因违约所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同时作为出售方来说,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方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售方所有。这样在受方无力支付余下的货款时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要求受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要保留好相关的供货证据

    作为出售方来说,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必须要保留好送货单,受方的签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否则一旦进行诉讼,若没有这些证据而受方又不承认已经到货物就很麻烦了,同时对于企业的发票一般在受方未付款之前不要具给受方,因为发票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一般都视为付款凭证。

受方拒付货款后应该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

   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他原因致使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若经过调查发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胜诉后可以执行变卖受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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