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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注意哪些?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227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注意哪些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对第一种情形,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民事诉讼,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法院的审查相比较而言会更严谨。同时,根据法院最终解决原则和司法便民原则,行政权不能左右司法权,不能因为复核而使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从而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的案件,基本上已经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审查判断。这时,如果还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会影响到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内幕交易”来改变定性,达到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对责任认定不服,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专业律师在法庭展辩论,最终由主审法官来根据各方说辞进行综合判断。

至于其他的几种不应受理的复核申请,理由比较简单,不再赘述。

交通事故复核会涉及到新的复核程序复核期限的问题,这些对复核的结果都是有所影响的,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小心注意。如果你还不清楚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注意哪些的话,建议在实际申请复核之前最好先咨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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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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