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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133

主要调整以下不正竞争行为:
一是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利用贿赂性进行竞争的行为;
四是损害竞争对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诋毁贬低商业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
五是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破坏商场秩序的行为;
六是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七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八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商品的行为;
九是搭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十是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一是违犯本法规定的有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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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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