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自由的概念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162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自由表示爱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建立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主。


2离婚自由。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要注意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有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当前婚姻自由的状况。


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干涉他人离婚自由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以上整理自互联,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以上内容由陈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畅律师咨询。
陈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062好评数60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