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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未落实,诉讼当事人年底又遇立案难、起诉难
来源: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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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政协委员向明反映:

又到年底,想尽一切法不立案少立案成为各地法院一个不成文的“内部惯例”, 这一法明显违背了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呼吁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建议改革各级法院以结案率为中心的考核标准,彻底改变年底人为控制诉讼当事人立案难的怪象。

年底立案难问题的现状

(一)人为控制

自10月底起,诉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法院会以种种理由明示和暗示推诿。在实务中,有的法院劝当事人明年再立案,一些法院提出延缓接案件材料让当事人补充案件材料,或者找理由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法院立案。更有甚者,个别法院收下起诉材料但不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等手续,只口头告知当事人在12月底会电话通知交费。

(二)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并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即使符合不受理的法定条件,法院也需要向当事人下达书面的裁定。可见,法院年底不立案的“内部惯例”明显违法。

(三)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我国法院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实行立案登记制,主要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如果法院年底拒绝立案,实质上是妨害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属于法院“有案不立”。

年底立案难问题的原因

(一)年底新立案件的数量会影响结案率

结案率是结的案件数和立案的案件数量之比,是上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是法院向同级人大作工作报告时对自身工作评价的硬性指标。如果能够在源头上(通过立案庭)减少立案数量,全年的结案率自然会上升,所以有些法院便会提前对立案数量进行人为控制。

(二)年底新立案件当年无法审结

案件审理有法定期限,11月中下旬所立案件按照正常审理程序一般当年都不能结案,必然会影响法院和法官个人的考核。因此,很多法院每年接近年底时都会内部确定一个当年的立案截止日,一般在11月初就尽力停止立案,以避免新立案件来不及审结影响年终结案考核。

片面追求结案率造成立案难的负面影响

(一)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起诉,有急于要求获得赔偿或付款的,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侵害的,有急需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否则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有快要过诉讼时效的,种种情形。老百姓一般都是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没有其他手段可以救济时才去法院申请立案。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无法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二)违背司法审判规律

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审理期限,一般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是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是6个月,送达公告鉴定的时间另外计算。为提高结案率和赶时间在指定期限前将所有案件审完,法官要么程序上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要么实体判决上率从事,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三)有悖于人民法院便民诉讼的承诺

年底立案难的现状,客观上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影响司法权威。

建议落实立案登记制,逐步改革年终考核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事人年底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从现实角度,法院应当跨年度计算结案率

在实务中,从立案到结案一个月内能处理完毕的案件不多。年度结案考核日前一两个月立的案子很难审结,这是导致年底立案难的主要症结。建议修改结案率的计算方式,将每年第四季度所立案件计入下一年度的考核指标中统计结案率,避免年底出现立案难现象。

(二)从长远角度,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

客观上讲,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久拖不决的案件,对当事人伤害巨大。建议人民法院制定科学的内部评价体系,增加均衡性的结案率指标,用以考核各法院和法官月结案的均衡度,最终改变案件结案率考核方式方法,有效解决年末人为控制案带来的立案难问题

(三)从当事人角度,起诉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人民法院不得在年底拒当事人立案申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建议各高级法院派出若干暗访小组,对辖区基层法院年底的立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起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不仅能及时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贯彻落实。

二是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司法规律事。放弃有违司法规律的数字游戏,从片面追求司法效率回归到对审判质量的关注,通过多种内部考核方式促进司法公平和司法正义。

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立案监督电话,将立案登记制真正落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年底拒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并投诉。对情况属实的,通报批评曝光,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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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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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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