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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被告?
来源:汪雪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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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被告?

                                汪雪飞律师   

近日,笔者在办一起劳动案件将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起诉,被仲裁员告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要求我撤诉后另行起诉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诉讼主体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公民和法人是肯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其他组织是什么概念?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同时,司法解释五十三条又规定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我们可以得出这个理解,只要登记了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本案中的分公司就属于司法解释52条第5项所规定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诉讼。

    而仲裁员所说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怎么回事?这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司法,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资格又称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地位,仲裁员说的没错,分公司确实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与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并冲突和矛盾。就本案来说,本案是一起分公司雇员引起的劳动案件,笔者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官司打到后面,涉及后面的赔偿问题时,笔者将会将分公司和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保证赔偿能力。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财产,如只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容易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但依法律规定,如果分公司是保险公司或银行等财大气粗的企业分支机构时,就无需考虑这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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