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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技术人员跳槽引出“保密费”纠纷,竞业禁止如何判定?
来源:刘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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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职场人士来说,跳槽是再平常不过了。听闻员工有更好的去处,不少老板也会大方地送出祝福。但是,对于掌握了公司重要资源和内部秘密的高管和技术人员等,公司却不会这么轻易就放走了。

有一份竞业协议,约定了员工需要为公司保守秘密,即使跳槽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同行业公司工作。签这份协议时,我们该知道些什么呢?

案例系统架构师跳槽引出“保密费”纠纷

郑远东在一互联公司担任系统架构师一职已经三年了。由于之前在深圳北京等地的一些互联公司前后做技术做了5年。郑远东一到杭州某互联公司应聘系统架构师一职时,公司直接和他签下了劳动合同。公司说明,郑远东由于着手的项目是涉及公司财务以及商业机密的解密和加密系统提速开发,对于公司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竞业协议,要求郑远东在三年合同到期后两年内不许在同行业从事相关职位。

但是,到6月30日,郑远东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郑远东选择不续签而离职,并且遵守规定未在同行业找相关工作。但是,到7月底,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给郑远东支付保密协议补偿金,并且声称郑远东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月工资已经很高,包含了所谓的“保密费”,离职之后两年的补偿金早已经在一年前就发完了。而郑远东则表示,双方当时在竞业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补偿金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按月支付,每月按员工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30%的比例支付,共支付两年

律师说法

竞业协议是以“补偿金”为基础的“保密协议”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出台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在该协议规定下,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所以,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条款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像郑远东这样,公司拒不支付补偿金,那么他也可以不遵守“不能在两年内找同行业相关职位工作”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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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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