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如果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三、意义:该规定突破之前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无法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非常有利于在特殊情形下,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