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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量:133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7〕10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24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23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办发〔2016〕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公安局 市国土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

  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

  按照
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3年内限制直至禁止参与本市土地竞买。
  四实行区域住房限购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完善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规则,加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指导。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价格进行核实后,方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申请;同一项目分期建设销售的,价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签备案管理,严禁期房转让,商品住房合同签备案后,不予变更注销。
  六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否则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签,暂停开发企业后续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取消中介机构存量房签,记减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分并公开曝光,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整治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整治房地产广告违法合同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含有投资回报承诺虚假承诺办理户口和升学就业等房地产广告,骗取定金保证金等合同欺诈行为,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公安工商等机关依法处理。
  八加强销售价格监管
  严格查处不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申报价格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重点核查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按规定对开发企业予以资质降级处理,直至注销资质;禁止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3年内进入我市土地市场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购置土地。
  九防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严禁互联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对该类机构进行全面清查,严格监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
  健全“租补”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
  十一严厉打击造谣滋事
  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散播谣言等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办发〔201645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17日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

  (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对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销售;对取得土地后约定的竣工时间届满还未达到100%开工约定的竣工时间满一年仍未实现100%申请销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且在房屋具备条件并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完善预售管理,加强价格指导

  (一)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四)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强化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和稽查,对商品住房售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的项目,由房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时预征和清算。

  深化因区施策,强化限购限贷

  (一)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二)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酝酿并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调整公积金政策,实行贷款双挂钩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格查处捂盘惜售违规收取诚意金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舆情监测引导,倡导理性消费,净化舆论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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